專業服務

驗樓服務

Facade of a Residential Building

01.

強制驗樓計劃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 30 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檢 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如須進 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須的訂明修葺。

強制驗樓程序

預先知會函件
在送達法定通知前,屋宇署會向選定的目標樓宇的業主發出預先知會函件,通知業主作出準備及安排所需 的訂明檢驗和訂明修葺工程。

 
送達法定通知
在發出預先知會函件至少 6 個月後,屋宇署可向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為 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以及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工程。在送達 法定通知後,有關樓宇名單會上載屋宇署網站。 樓宇業主(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關樓宇的共同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如接獲根據強制驗樓計劃送達的法定 通知,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所需的訂明檢驗。

 
訂明檢驗–
3 個月內完成

除非獲得有關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豁免,否則註冊檢驗人員須親自進行訂明檢驗,以確定樓宇是否已變得 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訂明修葺 –
6 個月內完成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有需要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就相關 修葺工程 獲註冊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此註冊檢驗人員是否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檢驗人員, 可由業主決定)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工程。 當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該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分別呈交檢驗報告和完工報告, 連同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02.

樓宇檢驗範圍

在強制驗樓計劃下,檢驗範圍包括以下樓宇構件︰

a. 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
b. 結構構件;
c. 消防安全構件;
d. 排水系統;
e. 找出位於樓宇公用部分、公用部分以外的樓宇外部(如外牆、天台或平台、與樓宇毗鄰的庭院或斜坡)的僭建 物,或在樓宇面向或緊連的任何街道上的僭建物。

03.

屋宇署可向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要求業主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工程,當中包括以下項目︰

1. 公用部分
‧位於私人處所範圍內的地方除外
‧詳情見《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第 2 條
2. 外牆
‧不論外牆是否公用部分
‧指樓宇外部牆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即使與另一棟樓宇的牆壁毗鄰者亦然,並包括共用牆。
3. 伸出物
下項目訂明為伸出物:
a. 露台;
b. 外廊;
c. 花盤架;
d. 晾衣架;
e. 窗戶簷篷;
f. 為屋宇裝備裝置(排水系統除外)而設的任何支承構築物;
g. 與 f 項所述的屋宇裝備裝置相關的任何喉管或管道。
4. 招牌
只是為展示任何廣告、作出任何公布或通知或展示任何視像或其他資料的目的而豎設的展示板、構 架、棚架或其他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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